(根据2024年12月26日《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同意365上市公司官网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365上市公司官网前身为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神木校区,2017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为365上市公司官网。
学校坚持“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理念,秉承“厚德笃学、强技立身”的校训,以“立足榆林、服务神木、面向陕西、辐射周边”为服务定位,依托国家能源化工基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面向一、二、三产业的人才需求,为社会培养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形成“知行合一、唯实求新”的校风;“博学自信、厚生乐教”的教风;“勤学善思、敏行致远”的学风;“追赶超越、争创一流”的学校精神。
为实现“区域一流、省内领先、国内知名”的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365上市公司官网,简称“神木职院”。英文名称:ShenM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二条 学校举办者为榆林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学苑路1号,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办好人民满意的高职教育,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传承与创新有机统一,始终紧扣高等职业教育特征,大力培育彰显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德技并修特质的校园文化。学校立足实际,建设特色鲜明校园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辐射作用和育人功能。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365上市公司官网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保障学校办学经费,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
第九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发展和产业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积极开展双主体的校企合作,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
(四)加强专业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学业证书;
(六)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整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实施岗位聘任(用)管理;
(八)与境内外高等学校、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文化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展交流与合作;
(九)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规定,按照高效、精简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五)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把教材选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其他副书记主持。学校党委会按照规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形成会议决议并贯彻执行。
学校党委实行党务公开。
第二节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365上市公司官网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节 校长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三)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以及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和学风建设;
(四)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
(五)拟订岗位设置方案,聘任(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组织拟订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部津贴和工资分配方案,决定对教职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六)组织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七)组织拟定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组织处理和解决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拟订学校章程;
(十一)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事务的研究决策和实施监督机构。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学研究计划、学术交流计划、科学研究项目立项与结题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二)组织评议学校的重要学术论文、著作等,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
(三)审议学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及其规划;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荐院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四)审议学校重大科技学术活动和院校间学术交流等工作事宜;
(五)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
(六)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七)受校长委托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五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学校教学工作重要规划,审议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对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全校教学工作,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指导实验、实习、实训,参与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的论证与检查工作,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用)、考核、奖惩等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学校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七节 学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高效、精简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决定其权责配置。学校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结合实际,经有关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设立各类管理、研究、培训、鉴定等附设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节 群众组织、民主党派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九节 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实行校务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关系学校发展、专业性较强、涉及学校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合理性论证与咨询。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 系部或二级学院
第三十条 系部(二级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部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整计划或建议;
(三)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部门建设发展规划,提出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拟定工作计划,制定和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
(四)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部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六)负责本部门学生教育管理,对本部门学生的奖惩、资助提出具体意见;
(七)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工作量核算和奖励津贴的分配;
(八)在学校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按照二级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自我规范、自我发展、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管理运行机制,切实行使教学、科研、管理一体化职能。
第三十二条 系部(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系部(二级学院)行政班子和负责人履行职责,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三)系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二级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需求,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机关批准,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企业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教学要求,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机制,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有计划地实现教育技术、业务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立健全实验、实习、实训基地。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创新,并积极地付诸实践。
第四十条 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坚持以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工学结合,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重视科学研究,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创新发明、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学籍、在校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各类校园文化和社团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按照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等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十九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无学籍,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聘任(用)制度。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有关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用)、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八章 学校经费、资产、财务、档案与后勤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如各种财产、债权等;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资产管理制度,分类登记,账物相符,产权明晰。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业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中以及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教职工和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章 学校民主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实施民主管理,实行校务公开。
第六十三条 学校纪委、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章程监督委员会,维护章程的权威,监督和保障章程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标主体造型方圆兼备,寓意阐释如下:
校标中心为一棵松树,期望学子们都能成长为参天大树;圆形的齿轮代表学校理工科院校特征,同时也象征着从神木穿境而过的长城,下方不同的书脊朝向,代表教育的多元化发展。标识将神木的地域文化、职院的学科特色,以及德育成长的思想内涵融为一体,期望神木职院站在知识的沃土上,培育出更多能工巧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章程的制订与修订,需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章程修订由校长提出,修订程序同制订程序。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任何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